(2010年9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我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我校录取的全日制研究生入学报到时需携带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和学历证书、婚育证明等材料的原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事先凭有关证明向研究生处请假,但推迟报到时间不得超过两周。 第三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一)因工作需要到企业等基层单位锻炼者; (二)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能在一年内治愈达到健康标准者; (三)其他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入学者。 第四条 办理了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应于期满前二个月提出入学申请。经批准,持入学通知书、身份证、学历证书和婚育证明等材料的原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经学校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后,将体检表交校医院复审,审查合格者方可办理入学手续。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未办理入学手续者,视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以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凡入学复查合格的研究生,予以注册,取得研究生学籍,发给研究生证。 第六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取消入学资格,档案退回原单位: (一)入学前已触犯刑律者; (二)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 (三)在三个月内健康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体检标准者; (四)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持本人研究生证于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所在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应事先向所在学院请假,经指导教师和学院同意后,按时返校补办注册;不请假或请假未获准的未注册者,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一周不注册者,取消其当年度评优、评奖学金资格。 第八条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 第三章 考核与考勤纪律 第九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 研究生学习期间必须坚持在校学习,节、假日离、返校时间必须按学校规定进行。因故离校必须事先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校。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因病请假,在校内凭校医院诊断证明,在校外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外出调研途中探亲或不到假期而提前离校的研究生,须请事假。研究生因病或因事请假,应事先填写《请假单》,请假并获批准后方有效。续假手续同第十三条。 第十二条 研究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或请假期满未续假而不归,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者,均按旷课论处。凡请事假一周以上和请病假的研究生,假期满后必须到批准请假的部门销假,不销假者,应给予批评教育。假满不能返校应事先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手续同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研究生请假一周以内,由指导教师书面批准,报学院备案;请假一周以上两周以内,经指导教师书面批准,报学院研究生工作主管院长批准并备案;请假两周以上,经指导教师书面批准、学院研究生工作主管院长批复,报研究生处批准并备案。 第十四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不得请假出国探亲,直系亲属发生意外事故者除外。 第十五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提倡晚婚、晚育。研究生结婚不得占用研究生宿舍。研究生结婚、生育应遵守我校计划生育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十六条 因特殊原因或困难需中断学习的研究生可提出申请休学。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一个单元,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年。休学时间计入学习年限。 第十七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必须休学。 (一)需生育者; (二)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校医院诊断,证明确需较长时间进行治疗和休养者; (三)其他因健康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十八条 研究生休学,须由本人申请,提供有关材料,经指导教师和学院研究生工作主管院长同意,报研究生处经批准后,予以休学。休学研究生在批准休学后的一周内,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十九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休学期间回家往返路费自理。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学习、科研和生活待遇。 第二十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服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申请自费留学者可保留学籍一年。 第二十一条 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要求复学者,应于期满前一个月向研究生处提交复学申请报告并附家庭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的婚育证明。因病休学者,复学前须向校医院提交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提交复学申请。复学申请经研究生处批准后,即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二条 休学期间触犯刑律者,取消其复学资格,按退学处理;逾期不申请复学者,视同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章 退学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学。 (一)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又未提出继续休学的申请者; (二)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学习者; (三)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或一学期累计旷课60学时者(课程阶段按每天实际授课时间计,学位论文阶段每天按8学时计); (四)开学满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者; (五)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六)一学期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或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经重修后仍不及格者; (七)经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或学位论文工作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者。 第二十四条 按规定应予退学的研究生,由学院提出报告,送研究生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文件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办理相关手续。对退学决定有异议的学生,可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二十五条 退学者自学校决定送达次日起,停止享受在校生的一切待遇。且应在两周内办完退学手续并离校。 第二十六条 退学者不得申请复学。 第六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应在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入学后一般不得转专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方可申请转专业: (一)因专业调整、学科发展需要及其他特殊原因,所在专业的学院无法继续培养,必须转专业者; (二)经考核证实,学生确有其他研究领域的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三)经校医院核查发现某种疾病或某种生理原因不能在原专业学习者;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研究生本人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研究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八条 转专业须由本人提出申请。转专业要征得原专业指导教师和所属学院同意、要由拟转入专业的学院进行考核、拟转入专业指导教师和所属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处批准。 第二十九条 转学或转专业一般只在研究生入学后的第一学期办理。 第三十条 研究生一般不办理转学,因特殊原因经学校同意,并报广东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申请办理;跨省转学者由广东省教育厅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单位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三)无正当理由者。 第七章 毕业、结业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德、智、体表现良好,通过课程考核和学位论文答辩者,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研究生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成绩合格,表现良好,但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可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一年内可再申请一次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者,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被开除学籍或未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而退学者,发给学习证明;研究生学习满一年及以上,且完成培养计划中总学分的三分之二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发给成绩证明。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学习证明、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予以追回并报广东省教育厅和国家教育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六条 毕业、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但本人申请,经学校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七条 对于品学兼优或在某方面有突出贡献的研究生,学校予以表扬和奖励。有关奖励事宜执行《356bet娱乐场_bet356体育在线-【官方授权牌照】研究生评优实施条例》、《356bet娱乐场_bet356体育在线-【官方授权牌照】研究生奖学金实施办法》。 第三十八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研究生违纪处分遵照《356bet娱乐场_bet356体育在线-【官方授权牌照】学生违纪处罚条例》执行。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和发表的相关学术论文有弄虚作假、剽窃、抄袭或盗卖他人研究成果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严重者开除学籍。已经授予学位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取消已授学位,学位证书予以追回并报广东省教育厅和国家教育部宣布无效。 第四十条 研究生考试纪律执行《356bet娱乐场_bet356体育在线-【官方授权牌照】考场纪律与违纪处分办法》。 第四十一条 受处分研究生有申诉的权利。研究生如对学校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处理)文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具体按《356bet娱乐场_bet356体育在线-【官方授权牌照】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奖励和处分材料均存入本人档案。 第九章 研究生学习年限 第四十三条 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学制为三年。 第四十四条 全日制研究生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学习任务,如因客观原因未能按期完成学习任务或经短期延长后,其学位论文可取得明显突出的效果者,可申请适当延长学习年限,延长学习期限不超过一年。研究生在延长学习期间仍不能完成学业者,按结业处理。 第四十五条 研究生本人应提前三个月提出延长学习年限的报告,经指导教师签署意见,所属学院的学位分委员会应对申请延长理由和延长期研究工作安排进行全面审查并给出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凡经批准延期的研究生在延长期内不再享受奖学金待遇。 第四十六条 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论文工作,达到授予学位水平要求者,可以申请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并按规定程序提前毕业,获得相应学位。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定向、委托合同另有规定外,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港澳台研究生、留学研究生、境内外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及相关合作协议实施。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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