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人员进出我国境时携带行李物品注意事项
(一)出国人员迸出境携带的行李物品应严格执行海关规定。出国人员进出境不得携带国家规定禁止迸出境的物品(参见《禁止进出境物品表》)
(二)出国人员不得接受外籍人、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委托带进或带出物品,也不得委托他们带进物品。
(三)出国人员用个人所得外汇,为本单位购置的科研、教学专业用品(不包括一般家用电器,如电视机、录音机等〉,应由司局级以上(含司局级〉单位出具证明,经海关核准后免税放行。不属于以上范围的物品,应按规定缴纳进口税。
(四)根据国家保密局、海关总署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须交外交信使携带,因特殊情况无法通过外交信使携带,需自行携带机密级、秘密级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出境,须申领由地市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保密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秘密出境许可证》,海关凭《许可证》查验放行。申请单位和个人须提前二十天将拟携带出境的上述文件、资料和物品送交保密工作部门审核。
下列进境旅客应填写申报单证
(一)携带需经海关征税或限量免税的(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第二、三、四类物品〈不含免税限量内的烟酒)者。
(二)非居民旅客及持有前往国家(地区〉再入境签证的居民旅客携带途中必需的旅行自用物品超出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每种一件范围者。
(三)携带人民币现钞6,000元以上,或金银及其制品50克以上者。
(四)非居民旅客携带外币现钞折合5,000美元以上者。
(五)居民旅客携带外币现钞折合1,000美元以上者。
(六)携带货物、货样以及携带物品超出旅客个人自用行李物品范围者。
(七)携带中国检疫法规规定管制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其它须办理验放手续的物品者。
下列出境旅客应填写申报单证
(一)携带需复带进境的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等旅行自用物品者。
(二)未将应复带出境物品原物带出或携带进境的暂时免税物品未办结海关手续者。
(三)携带外币、金银及其制品未取得有关出境许可证明或超出本次进境申报数额者。
(四)携带人民币现钞6,000元以上者。
(五)携带文物者。
(六)携带货物,货样者。
(七)携带出境物品超出海关规定的限值、限量或其它限制规定者。
(八)携带中国检疫法规规定管制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其它须办理验放手续的物品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迸出境物品表
禁止进境:
(一)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
(二)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
(三)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激光唱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四)各种烈性毒药。
(五)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
(六)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动、植物及其产品。
(七)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其他物品。
禁止出境:
(一)列入禁止进境范围的所有物品。
(二)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激光唱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三)珍贵文物及其它禁止出境的文物。
(四)濒危的和珍贵的动、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中国籍旅客带进物品限量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1996年8月15日修订)
类别 |
品 种 |
限 量 |
第一类物品 |
衣料、衣着、鞋、帽、工艺美术品和价值人民币1,000元一下(含1,000)的其他物品 |
自用贺礼数量范围内免税,其中价值人民币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物品每种限一件 |
第二类物品 |
烟草制品 |
(1)香港、澳门地区居民及因私往来香港、澳门地区的内地居民,免税香烟200支,或雪茄50支,或烟丝250克;免税12度以上酒精饮料1瓶(0.75升以下) |
酒精饮料 |
(2)其他旅客,免税香烟400支,或雪茄100支,或烟丝500克;免税12度以上酒精饮料2瓶(1.5升以下) |
|
第三类物品 |
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5,000以下(含5,000元)的生活用品 |
(1)驻境外的外交机构人员,我出国留学人员和访问学者、赴外劳务人员和援外人员,连续在外每满180天(其中留学人员和访问学者物品验放时间从注册人学之日起算直毕结业之日止),远洋船员在外每满120天任选其中1件免税 |
(2)其他旅客每公历年度进境可任选其中1件免税 |
注:1、本表所称进境物品价值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为准;
2、超出本表所列最高限值的物品,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3、根据规定可免税带进的第三类物品,同一品种公历年度内不得重复;
4、对不满16周岁,海关只放行其他旅途需用的第一类物品;
5、本表不适用于短期内多次来往香港、澳门地区旅客和经常进出境人员以及边境地区居民
入境旅客行李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税率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1996年8月1日修订)
税号 |
物品名称 |
税率 |
1 |
书报、刊物、教育专用的电影片、幻灯片 |
10% |
原版录音带、录相带 |
||
食品、饮料 |
||
本表2、3、4税号及备注中所不包括的其他商品 |
||
2 |
纺织品和制成品 |
30% |
电器用具(不包括摄像机) |
||
照像机、自行车、手表、钟表(含配件、附件) |
||
3 |
化妆品 |
80% |
摄像机 |
||
4 |
烟、酒 |
100% |
注:避孕用具和药品,超过海关规定的自用合理数量部分按有关规定予以推运或按货物进口程序办理报关及验放手续。
上一条:香港海关关于携带物品出入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