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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境)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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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海关关于携带物品出入境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9-07-01阅读数:[]

香港机场、九龙火车站、上环码头、中港城码头等均设有出入境关口。香港与深圳接壤处,也在罗湖、皇岗、文锦渡等地开设出入境关口。因此,无论是坐飞机、轮船、火车直接抵离港,或通过深圳进出香港,都可以非常方便地办理出入境手续。

入境

1. 入境检查 进入入境检查大堂前,请准备以下文件: 有效香港通行证及签注;或香港居民身份证。

2. 认领行李 办妥入境检查手续后,请前往行李认领大堂提取行李。

3. 海关检查 提取行李后,请前往接受海关检查。如有物品需要申报,请使用红通道,否则请用绿通道。 另,香港是著名的免税港,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照相机、摄像机等20种商品不在免税范围内。

a)、每位旅客可免税携带以下物品入境香港:1升在摄氏20度的温度下量度所得酒精浓度以量计多于30%的饮用酒类、19支香烟、或1支雪茄 (重量不超过25克);或25克其他制成烟草。

b)、赴港务必注意,如携带相机、摄像机等自中国内地关口出境,建议向海关申明,填写登记表。否则,回程进入内地关口时,所携相机、摄像机仍需缴税。

4. 货币兑换 香港机场大厅、罗湖海关、上环码头等出入境处都设有货币兑换处。但汇率高于其他地方,因此,在这里只需兑换少许在到达住处之前必须花费的钱即可。

5. 最新变化 访港旅客在获准入境时会获发一张入境标签,以取代现在旅行证件上的盖章。有关入境标签与现在印发给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持有人及已预办入境登记的台湾居民一样,标签上会载有访客的英文姓名、证件号码、入境日期、在港的逗留条件和期限。 访客在港逗留期间应妥善保存有关入境标签。如因遗失需申请补发标签,可亲自到湾仔入境处总部五楼“延期逗留组”免费补领。在正常情况下,访客遗失入境标签将不会影响办理出境手续。

出境

办理出境手续基本与入境手续相似,只需持本人的有效证件和已填妥的出境登记卡,排队办理出境手续。各关口也均有明显的标志,指示持不同证件人士的出境通道,请注意核对,选择正确通道出境。 注意事项: 2013年3月1日起实施,每人可以携带不超过1.8公斤的婴儿奶粉。违例者一经定罪,可被罚款港币500,000元及监禁2年。

从香港出境,回内地入境时需注意: 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元(含5000元,下同)的自用物品,超出部分海关予以征税放行;携带超过1500毫升的酒精饮料(酒精含量12度以上),或超过400支的香烟,或超过100支的雪茄,或超过500克的烟丝,对超出限量但仍属自用的部分,海关予以征税放行;携带超过20000元的人民币现钞,或超过折合5000美元的外币现钞,超出部分海关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过境

持中国护照经香港前往其它国家或地区的过境旅客如能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包括持有前往目的地的有效入境证件及供海外旅游并已经确认的续程车/船/机票,可于每次入境时获准在港逗留7天而无需事先领有进入认可。

香港所有出入境口岸 陆路:皇岗口岸、深圳湾口岸、福田口岸、文锦渡口岸、沙头角口岸 铁路运输:红磡站(城际客运服务)、罗湖站(港铁东铁线乘客专用,接驳中国大陆罗湖口岸)、落马洲站(接驳福田口岸) 海路:港澳码头(深圳蛇口口岸)、中国客运码头(福永口岸)、海天客运码头、内河码头,另有港口管制。 空路:香港国际机场、港澳码头(港澳直升机)

扩展资料: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2号(关于在全国各对外开放口岸实行新的进出境旅客申报制度)规定:进境旅客携带有下列物品的,应在《申报单》相应栏目内如实填报,并将有关物品交海关验核,办理有关手续:

(一)动、植物及其产品,微生物、生物制品、人体组织、血液制品;

(二)居民旅客在境外获取的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元(含5000元,下同)的自用物品;

(三)非居民旅客拟留在中国境内的总值超过2000元的物品;

(四)酒精饮料超过1500毫升(酒精含量12度以上),或香烟超过400支,或雪茄超过100支,或烟丝超过500克;

(五)人民币现钞超过20000元,或外币现钞折合超过5000美元;

(六)分离运输行李,货物、货样、广告品;

(七)其它需要向海关申报的物品。

出境旅客携带有下列物品的,应在《申报单》相应栏目内如实填报,并将有关物品交海关验核,办理有关手续:

(一)文物、濒危动植物及其制品、生物物种资源、金银等贵重金属;

(二)居民旅客需复带进境的单价超过5000元的照相机、摄像机、手提电脑等旅行自用物品;

(三)人民币现钞超过20000元,或外币现钞折合超过5000美元;

(四)货物、货样、广告品;

(五)其它需要向海关申报的物品。

香港海关关于携带物品出入境部分限制出境物品:

1、旅行自用物品

非居民旅客及持有前往国家或地区再入境签证的居民旅客携进旅行自用物品限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每种一件。超出范围的,需向海关如实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经海关放行的旅行自用物品,旅客应在回程时复带出境。

2、金、银及其制品

旅客携带金、银及其制品进境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其中超过50克的,应填写申报单证,向海关申报;复带出境时海关凭本次进境申报得数量核放。携带或托运出境在中国境内购买的金、银及其制品(包括镶嵌饰品、器皿等新工艺品),海关验凭中国人民银行制发的“特种发票”发行。

3、外汇

旅客携带外币、旅行支票、信用证等进境,数量不受限制。居民旅客携带1,000美元(非居民旅客5,000美元)以上或等值的其它外币现钞进境,须向海关如实申报;复带出境时,海关验凭本次进境申报的数额核放。旅客携带上述情况以外的外汇出境,海关验凭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发的“外汇携带证”查验放行。

4、人民币

旅客携带人民币进出境,限额为6000元。超出6000元的不准进出境。

5、中药材、中成药

旅客携带中药材、中成药出境,前往国外的,总值限人民币300元;前往港澳地区的,总值限人民币150元。寄往国外的中药材、中成药,总值限人民币200元;寄往港澳地区的,总值限人民币100元。进境旅客出境时携带用外汇购买的、数量合理的自用中药材、中药,海关凭有关发货票和外汇兑换水单放行。麝香以及超出上述规定限值的中药材、中成药下准出境